供應電力的可靠性及中斷 3.1 電力的供應是不間斷和持續的,其中斷或限制只能因工作理由、意外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事先協議或可歸責於客戶的行為而發生。 3.2 工作理由指必需進行的網絡運作,配電網的保養及維修工程。 3.3 意外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指自然災害、戰爭、公共秩序遭受擾亂及不可預知的同等情況。 3.4 可歸責於客戶的行為包括︰ a. 拒絕讓澳電在指定的檢查時間對電力裝置進行檢查; b. 未能於到期付款日繳付賬單; c. 欺詐行為; d. 未能因轉讓合約而調整按金; e. 未能使欺詐行為的情況正常化; f. 連續四個月未能抄讀電錶;及 g. 不遵守消除任何干擾配電網絡或其他設施的運作的規定,及危及人身和財物的安全。 3.5 凡屬計劃性停電,澳電需要提前36小時逐一通知客戶;若未能逐一通知時,將透過傳播媒界通知客戶。 3.6 若因中斷的緊急性而未能而未能提前通知客戶,澳電應立即展開所需的工程,並透過報章通知客戶。 3.7 為顧及安全起見,所有電力裝置在電力中斷期間均被視為有電壓。 3.8 若因可歸責於客戶的行為而中斷供電,澳電將於情況正常化後及客戶繳付所有與電力中斷有關的費用和力重駁費後恢復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