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前須知:申請人需就相關停車場/車位之登記分類並遵守以下法規:
- 若為獨立業權之停車位,可根據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之相關規定,在樓宇入口的大堂及進行工程範圍附近的顯眼處張貼有關工程通知15日,同時如樓宇設有管委會,亦應一併以書面方式通知管委會;
- 若以一獨立停車場作為業權登記內的停車位(主要是2000年前以業權份額作登記),須按民法典要求取得停車場三分之二業權人同意;倘若沒有改變原有樓宇供電功率的情況下,則只須取得停車場二分之一業權人同意;
- 若停車位業權登記屬建築物之共同部份,則須按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要求,取得經出席會議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過半數票通過,且其份額至少須在分層建築物總值中占百分之十五同意。
私人電動車的供電申請如涉及樓宇公共部份的安裝工程,申請人需注意:
- 充電設施的裝設不應對其他停車位之使用者構成影響。
- 加裝之總電箱及其附件(除獨立電錶箱外)均視為大廈公共電力裝置一部分。
- 申請人需與有關物管公司/管委會或其他業主溝通,詳情請參閱環境保護局 《私人樓宇停車場加裝電動車充電設施申請指引》。
申請步驟:
- 請向我們諮詢供電可行性。
- 取得供電可行性回覆後,另需聘請 註冊技術員 及 電業工程人員 編制安裝充電設施的電力設計方案,並提交土地工務局審批。
- 取得土地工務局核准的電力設計方案(即蓋章圖則)後,於圖則上按查屋紙所示,清楚標示相關停車位名稱或號碼,再遞交至澳電,我們就客戶電力裝置與電網的接駁進行規劃。
- 收到我們通知確認後,請按 步驟3 申請。
申請人 [1]:
- 必須為車位業權人或租戶
所需文件 :
一.諮詢供電可行性所需文件:
- 申請的訂定功率-千瓦 (充電器大小)[2]
- 由澳門物業登記局最近3個月內發出的停車位物業登記書面報告 (即查屋紙) [5]
- 能清晰顯示車位地點的資料(如大廈及車位平面圖、圖片等)
二.私人電動車供電申請所需文件:
- 業權人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 [4]
- 由澳門物業登記局最近3個月內發出的停車位物業登記書面報告 (即查屋紙) [5]
- 「電力裝置用途/電業工程人員聲明書」[7] 及其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土地工務局核准的電力設計方案(即蓋章圖則)
- 土地工務局發出以申請人及訂定功率申請的電力裝置使用准照 [8] (適用於申請功率高於13.8千伏安)
如申請人為租戶,另須提供:
- 租戶身分證明文件副本 [3] [4]
- 租約正、副本 [6]
應付費用 (根據所申請的訂定功率收取):
- 電纜接駁費
- 按金
所需時間:
一.諮詢供電可行性:
10個工作天內
二.電錶安裝:
客戶及澳電工程完成及驗收後,4個工作天內完成 [9]
諮詢供電可行性及提交申請
備註:
[1] 如申請人未能親身辦理申請,可簽署授權書以委託他人代辦。
[2] 由於建築物原電力設計未有預留任何電量予停車位,電動車充電裝置亦以中/慢充為主,為減低對整體樓宇用電造成的壓力,建議私人停車位充電設施的訂定功率為6.9千伏安。
[3] 澳門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各國護照。
[4] 如申請人為公司/社團,須提供最近三個月發出的公司商業/社團登記副本及其電能供應合約須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及蓋章。
[5] 客戶亦可以遞交經律師見證的買賣樓宇合約/銀行三方約/屋契/物業轉移稅單(M1&M2)副本,但需審批。
[6] 如租約經律師見證, 則無需提供業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7] 此聲明書須由申請人或公司/ 社團的法定代表人簽署及蓋章。「電業工程人員聲明書」部份只適用於具備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供電申請及更改訂定功率申請。
[8] 指電力裝置屬第3 5 /2 0 1 1 號行政法規的適用範圍內。
[9] 指澳電可自由進出電力裝置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