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列為 「住宅」類的合同將受惠於「政府電費補貼」計劃 。
第十六期「政府電費補貼」計劃已於2024年3月屆滿, 而第十七期「政府電費補貼」計劃為期12個月(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的賬單)。補貼計劃所累計的結餘《即電費單資訊上之『累積未使用政府電費補貼』》會於計劃完結後兩年內繼續使用。之後,所有「累積未使用政府電費補貼」內之餘款將全被取消並將有關剩餘款項呈報政府。
第十七期「政府電費補貼」於每月透過電費單發放,為期12個月(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每月最高資助額為澳門幣200元。該補貼用於繳付賬單上之「本期費用」(包括功率費,電費,收費調整系數及政府稅)。而其他費用則不包括政府電費補貼計劃內。如賬單上之「本期費用」少於澳門幣200元,補貼餘額是可累積的。
在每張賬單上的賬單訊息欄內,「本月未使用政府電費補貼」之金額會直接加到「累積未使用政府電費補貼」。所以客戶可於「累積未使用政府電費補貼」知道現在所累積之金額。
累積金額是不可退還,亦不得轉讓。它只能用來支付「本期費用」。按計劃規定,累積未使用政府電費補貼可於計劃結束後24個月內繼續使用,上限為澳門幣4,800元(200 x 24)。24個月後的所有餘額,將全被取消並將有關剩餘款項呈報政府。
不會,整個剩餘款項將呈報政府。
不可。累積金額是不可退還,亦不得轉讓。即使終止合約/轉名時仍有餘款,亦不得轉至其他合約,只會呈報政府。
不可,它只能用來支付「本期費用」(包括功率費、電費、收費調整系數及政府稅)。